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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规范

2018-12-08 15:0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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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规范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号)及国家和省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省级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主要指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的预算编制。  

第三条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政策相符性。符合国家的财政政策、财务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海关进口审批、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有关规定。  

(二)目标相关性。预算的支出内容要紧紧围绕项目的总体目标,不能安排和项目目标不相关或关系不紧密的支出内容。  

(三)经济合理性。科研设备购置(品种、价格、台件)、国际学术交流、会议、原材料、劳务费等有关支出应符合节约节俭、适度合理原则。  

第四条部门职责:  

(一)省科技厅主要负责科研项目预算编制的指导、审核等工作。  

(二)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科研项目预算审批、资金拨付及监管等工作。  

(三)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科研项目预算编制指导、初审以及上报等工作。  

(四)承担单位主要负责科研项目的预算申报、预算执行和内控制度建设等工作,承担预算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科研项目预算是指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活动相关的各项财务收支。项目预算编制时应当同时编制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做到收支平衡。  

第六条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对于其他来源资金应提供出资承诺,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省级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第七条支出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分别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八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开放共享、试制、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购置。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仓储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六)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  

(七)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八)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支出: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第九条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十条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结合项目承担单位信用情况,按照不超过项目资金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比例核定,软件开发类、社科类不超过40%,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单位按照试点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根据合同、协议分别编制单项预算,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负责汇总编制项目总预算。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应当明确项目实施期限,制定科学、合理、具体的项目绩效目标和适用于考核的结果指标。跨年度实施的项目根据项目进度编制分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预算信息公开机制。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项目预算登录管理平台申报。对项目预算申报、资助等相关信息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预算编制中,不得编报虚假预算、不得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出现上述违规违纪行为的,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惩处措施。  

第十五条本规范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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